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

修正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健康食品審議會設置要點」


修正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健康食品審議會設置要點」 (發布日期2012-04-09)

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健康食品審議會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99115日訂定
中華民國101330日修正

一、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,維護國民健康,依本局食品藥物化粧品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,特設置健康食品審議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二、 本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 審查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件之相關文件及資料。
(二) 審查申請查驗登記健康食品之安全性、保健功效、包裝標示及說明書之確實性。
(三) 針對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提出評審意見。
三、 本會置委員六十人至七十人,任期二年,由本局局長就毒理學、醫學、藥學、營養學及食品科學等學術領域中之學者專家聘任之。並依專長分組,協助案件之審議。
四、 本會秘書作業由本局指定之。
五、 本會以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會議由出席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。
六、 本會開會時,得視實際需要,另邀請其他有關機關(構)或專家、醫師、學者列席諮商。
七、 本會開會時,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其不克親自出席者,得提出書面意見,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,但不得代為表決。
(二) 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迴避。
(三) 除本局同意之外,不得對外發表會議內容或訊息。
八、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,但得依規定支給書面審查費、出席費及差旅費。
九、 本會所需經費,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。

關鍵字: 生醫智匯 BioFort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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